Lecture 17 死亡之害II:剥夺性解释

死亡之害的几种形式:

  • 失去某人(幸存者之痛)
  • 死亡的过程痛苦
  • 对死亡的前景感到痛苦

害的两种分类

  • 本质之害(intrinsically bad)

这种有害是源自事物本身的。例如死亡的痛苦过程,头痛,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是有害的,是自然属性。

  • 相对/比较之害(comparatively bad)

机会成本(the opportunity cost)。 你会失去获得一个更好的机会。死亡会让你失去活着的美好事情。

这种相对的危害是对死亡危害核心的一种解释--

剥夺解释(Deprivation account)

虽然这种剥夺解释可以解释我明明已经死了,不存在了,死亡怎么还会危害我。但是仍然有几个有趣的论证关于对于死亡危害的质疑。


Epicurus 伊壁鸠鲁的问题

1. 事实都是可追溯日期的。当我们谈论某个事实的时候(fact),这个事实在某个时间必然为真(true)。
2. 死亡对我有害。如果它是真的事实,那它发生的时间是什么时候?
3. 我们无法说明死亡对我危害的时间,所以死亡对我有害为假。

Objection:事实时间并不都是可追溯的。

我星期一拿枪打了一个人,我星期二死掉了,星期三那个被我打中的人死掉了。因果关系上,我杀了那个人,那我是什么时候杀的他呢?

Further:对伊壁鸠鲁论证的另一种解释

  • 事物对你有害只能当你存在的时候。
  • 当你死了,你就不存在了。
  • 所以,死亡对你没啥坏处。
A. Something can be bad for you only if you exist.
B. When you're died, you don't exist.
C. So: Death can't be bad for you.

前提A是存在前提,也是之前讨论的剥夺解释的依据。

根据剥夺解释,一个事物有害是不用考虑相对事物的存在的。承认这个存在前提也就意味着接受死亡对我们有害的结论。但是它看起来十分不合理。

但如果想通过否定存在前提来否定上述论证的结论,也就是说,对不存在的事物也可以有伤害。那么推广来看,对于从来都未存在的事物,也有可能发生伤害吗?

由此可以认定死亡会对一个有可能存在过,但不存在的人造成伤害吗,这种假设可行吗?

假想一个人Larry,按照概率,他有可能存在,但是他不存在。你会为它伤心吗?

Possibility

看起来接受存在前提会造成结论的不合理,否定存在前提又会造成与现实违背的迷局(puzzle)。

考虑一下死亡对于我和对于Larry,有什么不同的地方?可以通过两种剥夺来区分二者。

  1. 剥夺拥有,死亡会剥夺我现有的生活
  2. 剥夺不拥有,Larry没拥有过生活

由此引申出对存在前提的不同理解,两个版本:

  • 宽泛版本

你必须在某一时间存在过,一个事物才能对你有害,而不管在事物出现时,你是否还存在。

modest version:

something can be bad for you only if you exist at **some** time or the other"

根据这种对存在前提的解释,我的死亡对我是不利的,对Larry没影响。

  • 严格版本

一个事物可以对你有害,你必须在事物发生时存在。

Bold version:

something can be bad for you, only if you exist at the **same** time as that thing.

这种情况下,死亡对Larry和我都不是有害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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